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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闲鱼卖东西不用交税(闲鱼还能用来逃税)

首页教程为什么闲鱼卖东西不用交税更新时间:2023-05-22 17:34:05

我国主要税种共有18种,主要分为五大类,本文主要讨论货物与劳务税中的增值税,通过对增值税内容的理解,以及对增值税的历史发展的研究,针对增值税这一税种的发展提出其在现实条件下面临的影响及在新时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在讨论增值税的内容时主要采取将内容通俗化的手段,并以实例来简化对内容的理解,在对增值税历史发展的研究中,笔者着力于以国际历史线为背景全方位的叙述增值税的历史演进,并举具体实例说明增值税面临的问题及预想解决措施,进而引入增值税在当下生活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增值税可以理解为商品在买卖时由消费者承担的、需要将商品额外价值按一定比例换算后向国家上交的税费。在增值率换算中,存在税负率这一定义,即上缴税款占利润的比例。增值税的计算在日常生活中可以用以下场景来理解:

原料产商甲想卖价值为10r的商品,此时税率为10%,故第一级进货商最终会以11r的价格购入此商品,多余的一元为税费;第一级进货商决定以22r的价格卖给第二级进货商,多余的2r为税费(计算方式为:原定价*10% 原定价);第二级进货商以55r的价格,卖给消费者,多余的5r为税费。在此次买卖中,原料产商手中产品价值为10r,由于将1元税费纳入商品标价并由第一级进货商承担,故原料产商实际上不承担税费。对于第一级进货商而言,他认定商品价值为20r(理想利润为10r),由于将2r税费纳入商品标价并由第二级进货商承担,此时对于第一级进货商而言,实际利润为11r,其中超出理想利润的部分是第二级进货商替第一级进货商缴纳的1r税费。故而对于第二级进货商而言,它实际上承担了3r的税费。同理可得,当消费者以55r购入商品时,第二级进货商实际利润为33r,而他的理想利润为30r,此时多出的3r实则是消费者替第二级进货商缴纳了先前买卖关系中产生的增值税,故对于消费者而言,他最终缴纳的税费为8r,对于其他买卖级而言,不承担增值税。

由以上情形可知,无论先前交易流程多么复杂,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的承担者。

税负率在不同经济政策下数值不同,对于某些商品而言,国家对其降低税负率。如由农民生产且直接卖出的农产品(体现民本思想)、计生用品(响应人口国策)、用于科研的设施(为国家科技研究做出贡献的)、由慈善组织进口的残疾人士专用物资(体现民本思想)、二手物品的买卖等。此处对于二手物品的买卖涉及的一个主要平台:闲鱼。闲鱼是提供一个平台让个人进行二手交易的,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条件,交易额一般都不大,个人符合不必缴纳增值税条件,故不需要交税。与此相对的是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类负税人可以按2%的税负率上缴增值税,仅当销售二手旧货或资产,此外,还可以按3%的税负率上缴增值税,仅当销售除二手旧货或资产之外的货物时。对于闲鱼用户而言是不需要办证纳税的,因为闲鱼的主要定位就是二手交易,基本上是纯粹的个人交易,交易额并不大,所以对于一些零星小额交易是不需要进行主体登记的条文。如果是交易额不大,那么也就不需要纳税。当然,按照实际法律规定,如果将卖二手物品算是收入,其超过法定月收入,也是需要纳入缴税范围的。

对于此笔者仍存在一个疑问,如在闲鱼进行的小额交易不存在纳税问题,那么对于非个人属性的自然人(即商家)而言,在利用闲鱼进行未使用商品的销售时,是否存在利用此漏洞进行逃税式销售呢?如果存在,国家税务局又是如何监管此类销售途径的呢?

首先,增值税思想在20世纪初就已经出现,1917年,美国经济学教授亚当斯首先提出增值税说法,接近40年后,法国正式援用了增值税这一概念。在此之前,法国推行的是按照流转税额全额征收的传统营业税,我们可以发现,商品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会以销售额全额作为计算单位去征收税,故我们可以知道,以这样的方式征收税负会导致税负在复杂的流转环节中层层递增。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导致了商品的税收负担加重,并且大多数呈现出重复征税的局面。1954年,法国的增值税有效地解决了传统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并在20世纪7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得到推广及运用。增值税由于其独特的征税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近乎全球范围内的流传。作为间接税,增值税秉持着一种中立中性的原则,对平等地进行资源配置;并且,增值税征税范围广泛且普遍,在生产生活的每个环节乃至服务里几乎都能看到增值税的身影。由于增值税是一门间接税种,故而税负最终承担人在消费者,不会存在重复征税这一问题。

在第一点的叙述中,笔者以文本的形式解释了增值税的税收模式以及为何消费者会成为最后的负税人。接下来,笔者想从数学的角度来分析增值税税收的计算方式。首先,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当前销项税额-当前进项税额。这里的销项税额是纳税人卖出商品或服务时获取的收入乘以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可以理解为商品理想价值*税率,此处的商品理想价值是指商品标价/(1 税率),及卖家对商品的期许价格。进项税额则是指商品到达纳税人之前产生的买卖服务和商品产生的税额,即前一级进货商在商品流传时产生的税额。如第一部分所举例子,单独研究第一级进货商与第二级进货商之间的买卖流程:

当第二级进货商以22r从第一级进货商买入商品时,对于第二级进货商而言,此时的进项税额为2r,二级进货商商品理想价值为55/(1 10%)=50,此时销项税额为50*10%=5,故对于第二级进货商而言,应纳税额为5-2=3r.

故而可以理解为,现存在甲——乙——丙——丁的买卖链,研究丙的应交税额,则是丁在和丙交易时缴纳的税费减去丙在和乙交易中缴纳的税费。至此对税收的计算模式有了一个

较为明晰的方式。

首先,我国增值税主要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这三种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可能导致在增值税计算中,将商品归入不同纳税范围时,产生的增值税额不同。尤其是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而言,在大规模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常常会出现如下情况:

例:某公司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600元的大型生产工具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22元,该大型生产工具预计使用4年,无残值;当月该公司购入生产原料一批,价款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5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此处税费率为17%。

当运用于在“生产型”增值税类型时,该纳税人4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50000*17%-3400=5100r,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4=244800r。

当运用于“收入型”增值税类型时,该纳税人4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50000*17%-(3400 6600÷48*17%)=5076.625r,4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76.625*12*4=243678r。

当运用于“消费型”增值税类型时,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50000*17%-(3400 1122)=3978r,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50000*17%-3400=5100r,4年累计应纳增值税=3978 5100*(4*12-1)=243678r。

由上述数值可见,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时结果一致,这是因为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时的折扣后对于机器的应纳税额与消费型于1月份一次性缴纳的因购买固定生产资产而产生的税负相同。对比以上两种赋税方式,我们可以发现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时会因出现对固定生产资产重复收税导致税负重复。对于部分大规模生产式企业而言,重复征税可能会带给企业负担。故由此例,笔者提出的第一点弊端为:中国现今的增值税制度在专门化和特殊化上仍存在不足,当企业被重复征收税负,有几率导致企业的投资风险,并且难以构建持续化的生动的经济市场。

再者,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有更多机会接触到原产商,互联网对人与人距离的拉近导致了交易链的缩短,使得消费者有机会一跃成为第一级或第二级进货商,从而减少增值税税负。如同阿里旗下的1688(及阿里巴巴)这一购物平台。阿里巴巴可以理解为第一级进货商商品聚集地,故其购买价格较后几级别更加低廉,但部分商家也要求了购买件数的下限(即推崇批发)。在此类条件下,消费者减少税负,对于国家税收而言,是否会因买卖链缩短导致税负降低,使得国家税收收入降低?与笔者看来,短期时间内这样的情况很难发生,但难以预想之后的发展程度,互联经济下万物可联,中国财税应为此未雨绸缪,进一步实现对增值税的改革。

由以上对增值税的论述可知,增值税作为中国税制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节,存在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并因其计算方式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赋税结果。在新时代的号角声中,增值税也应随时代号角随机而动,在新时代通过改革去整改其制度中存在的失误并在新时代迸发出崭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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