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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营销活动案例(双十一案例说)

首页教程双十一营销活动案例更新时间:2023-06-06 08:21:06

01擦亮双眼,警惕先提价后优惠的商家陷阱

王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台相机,标价7349元,当时优惠10.28元,收到货后才想到既然临近“双十一”,肯定会更加优惠,因此拒收该相机,准备在“双十一”时再购买。但在“双十一”下单时,该相机标价7949元,优惠600元,最终以7349元购得此相机。王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平台支付赔偿款。法院经查明,该平台在“双十一”促销前七日的最低成交价是7338.72元,而在“双十一”标价7949元,优惠600元。该平台既虚构价格又虚构优惠力度,构成价格欺诈,因此根据平台的优惠程度以及王某的损失情况判决平台赔付6000元。

法官说法

“双十一”将至,各大平台优惠促销活动层出不穷,各种优惠规则令人眼花缭乱头晕目眩。在面对价格诱惑时,消费者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针对五花八门的优惠规则要询问清楚、理解透彻,警惕掉入不良商家的陷阱。2022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该规定指出价格欺诈是指,经营罪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案例中,平台在销售相机时虚假折价,通过虚构优惠力度或者用礼券等不按照约定折抵等行为均构成价格欺诈。在此,金牛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庭提示各位消费者,临近“双十一”,提前关注心仪商品的价格,警惕先涨价再降价的消费陷阱。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平台和商家的促销规则,避免在下单时因不清楚规则而产生纠纷。如果发现价格有误,要记得保存证据,比如案涉商品价格的截图等。

02“鱼目混珠”警惕仿冒奢侈品

袁某因工作长期在国外出差,在国外认识张某,张某称其能代购正版爱马仕手提包,由于爱马仕“一包难求”故委托张某代买。2017年12月,张某将购买的价值81500元的“爱马仕”包包及其所有配件、发票等整套东西全部交付给袁某。2020年,袁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发现手提包可能不是正品,经鉴定后确认张某所代购的“爱马仕”手提包为仿品。2021年1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买卖合同,张某退还已支付的价款。法院认为,袁某在收到手提包时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而袁某对手提包占有使用多年也未曾提出质疑则视为张某交付的手提包质量符合约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需退还81500元。

法官说法

针对价格高昂的奢侈品等产品,消费者应当在收到货物时及时检验检查其是否是正品。因本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和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袁某应当在收到手提包时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疑,因本案已超过三年,故法院认为袁某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质量问题提出质疑,视案涉手提包质量符合约定。现因民法典已经施行,故在此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因此消费者在2021年1月1日后购买奢侈品的,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一年内对其质量进行查验检查,一年内不对质量问题提出质疑的,将被法院认定解除权超过法定时效。

03“定金”≠“订金”,切忌冲动消费

陈某在某平台上看中一件外套,因优惠力度大,便先预付了99元的定金,但过了几天后,陈某不想购买网上那件衣服了,想要找商家退定金,但询问客服后却被告知参与预售的定金是不能退还的,为此陈某表示,自己的99元打了水漂。

法官说法

网购日渐风靡,各种为刺激消费的节日层出不穷,消费模式也是常看常新,现在最流行的是“定金 尾款”的模式。金牛法院消费者法庭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面对需要支付定金的预售货物时不要冲动消费,切忌轻易支付定金,因为一旦支付定金,就有可能收不回来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订金”仅具有补偿性是可以退还的,但“定金”是补偿性兼具惩罚性,不可退还,因此,消费者在考虑预售货物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再支付定金。但是支付定金后就一定不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收回吗?也不尽然,消费者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就可以收回定金,但是定作、鲜活易腐等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除外,运费也需要消费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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