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里,用户充值购买的礼物交税吗?
公司经营一款社交平台,用户在平台内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或者道具送给其他用户或者自己使用所产生的营业额自己利润。公司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因为这种完全没法开增值票啊。
解答:
问题描述的问题,涉及到两个环节: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或道具。
在充值阶段,企业只是预收到款项,用户尚未消费,因为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就没有发生,因此在该环节企业(平台)是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在用户购买虚拟礼物和道具环节,用户已经消费,企业取得了“销售无形资产收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为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用户购买虚拟礼物或道具,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在用户购买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后,不管企业是否开具发票,都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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